管理處:
  車位由“第三方”承包
  令人不解的是,停車場價格的調整,既不是業主委員會商量制定,也不是物業管理公司決定。為此,記者採訪了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廣東宏德科技有限公司。
  對於停車場漲價的消息,物業公司的負責人表示很驚訝,“上個月,我有一個朋友想在我們小區停車。是我親自去幫他問的價格,當時才只要500多元一個月,怎麼現在漲這麼多了?”
  該負責人介紹,物業公司只負責樓層的住戶和水電這一塊,停車場並不歸物業公司負責。早在多年前,開發商就將停車場承包給了另一家公司。至於怎樣出售和出租車位,都是該公司在負責,就連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也插不上手。
  因為停車場被開發商承包給了第三方,該小區的業主們曾將承認確認這一買賣行為合法的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了法院。這一事件曾在當時引起了熱議。
  物價部門:
  嚴查重罰聞風提價
  廣州現行住宅小區室內停車費現行標準月保為400元,然而廣州停車場協會上周公佈的住宅小區停車位“黑市價”調查卻顯示,有明確分散產權歸屬的車位都遠超該標準,濱江東路多個小區的黑市價已經超過2000元/月。不少市民擔心,如果住宅停車場再漲價,本來已經貴到離譜的“黑市價”將水漲船高。
  對這種現象,物價局表示,住宅停車場漲不漲、怎麼漲、何時漲均未最後確定。“目前還屬於意見收集期,最終聽證報告都未出台。目前停車收費仍按照現在的方案執行,住宅小區停車場月保400元,在此期間隨意亂漲價屬於違法”。
  廣州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說,根據廣東省物價局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他人提供自有的住宅區停車場車位並收取相關費用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住宅區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執行。即便是業主轉租,也不能超過400元的月保標準,超標準“黑市價”屬於亂收費,市民可撥打電話投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並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必須符合規定,其中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不能超標準收費。
  “聞風違規提價者將被嚴查。”市物價局副局長邱億通在整治停車場亂收費行動中表示,如果有市民遇到“超標收費”,記得保留票據,可撥打12358價格舉報電話向物價部門舉報投訴。物價部門將進行嚴肅查處,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罰款。
  法律專家:
  強行執法易引群體訴訟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李緒進認為,對私人產權的停車位進行政府指導價無疑是和《物權法》發生衝突的。他解釋說,所謂的政府指導價是由地方政府通過政府令實施的,但2007年《物權法》在法律位階上則要其更具法律效應,即便是《價格法》也不能和《物權法》比肩。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中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業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李緒進曾經是2004年停車費調整的聽證代表,“那時物權法還未出台,但在業主自主支配財產收益的角度,我就曾經對當時的住宅小區停車指導價格提出異議,沒想到物價部門至今仍未能轉換思維”。
  如果物價部門對私人車位強行執法,會有怎麼的結果呢?“這將引發大規模的行政訴訟!”李緒進認為,如果政府真的對私人停車位的價格進行查處,停車位的產權人其實是可以對政府部門提出訴訟的,因為他擁有真正的產權,是受到保護的,而另一方面,執法的政府明顯是違反了《物權法》。
  政協委員:
  什麼才是真正市場價格
  市政協委員曹志偉在瞭解了“黑市價”調查結果之後,發表微博。他說,住宅和商業大廈停車位與政府壟斷的公共停車位(包括路邊停車位)的性質不同,有其住宅區停車位大部分早已售與私人業主,根本不受所謂行政指導價格管理,調查表中的才是真正的市場價格。
  曹志偉發現,表中市場價格分佈與交委劃定的一二三類區域相差甚遠。因為市交委劃定的一二三類區域是根據交通狀況劃分的,而商業大廈、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實際的租金價格是與大廈、小區的供求關係相關的,是成本構成價值、供求關係決定價格。
  最後,即使在同一區域內,價格也相差甚遠。物價部門十年前設定的全市統一的400元/月指導價根本就是扭曲市場關係,將真正市場價“抹黑”後稱為“黑市價”。但實際上,根本沒有執法權力和能力。
  車位業主:
  我的車位,你憑什麼管?
  物價部門是否對違反其指導價的停車“黑市價”有執法權力呢?
  經營停車場的何經理說,經營的停車場或者由開發商管理的物業都是嚴格按照物價部門的指導價進行收費的,物價部門也會定期進行巡查。
  但記者採訪多個“黑市價”小區的停車位業主卻發現,物價部門的執法完全缺位。“這是我的車位,就跟我的房子一樣,通過中介介紹,和租客簽訂租賃合同,物價部門憑什麼管?”車位業主黃先生說。也有個別的車位業主在看了“黑市價”的報道,頗為無奈,“我花了40萬元買來的車位,每月1000元出租出去,連銀行利息都達不到,還要被查處,物價部門最好連車位買賣價格都規定好了。”家住農林下路附近的吳先生說。
  (原標題:各方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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