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
  今年既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年”,亦是中國證監會的“捕鼠年”。在“捕鼠神器”大數據系統的助力之下,此前隱藏著的“老鼠倉”紛紛被曝光。隨著越來越多“碩鼠”現身,也折射出金融資管行業問題的嚴重性。
  從已曝光的“老鼠倉”看,整體上主要呈現如下幾個特點。一是涉案與獲利金額越來越大。此前,“老鼠倉”交易金額達幾千萬算是大數目了,如今上億也很平常,如被稱為最大碩鼠的馬樂案,交易金額更是達到10.5億元。盈虧方面,有虧損的“老鼠倉”,獲利超過千萬的也不鮮見,如馬樂獲利1883萬元,原匯添富基金經理蘇競以200萬元創造了3650萬元盈利的紀錄。二是涉足“老鼠倉”的有基金從業人員,也包括券商與保險公司的相關人員。基金“老鼠倉”自不必說,券商與保險業人員“老鼠倉”的出現,說明“老鼠倉”已大有蔓延的態勢。三是對“老鼠倉”涉案人員的處罰明顯偏輕,對不少違規者一“緩”了之。處罰最重者原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李旭利被判刑四年,而號稱最大“老鼠倉”案的馬樂,其一審除了罰金1884萬元外,亦是“判”三“緩”五,違規者明顯沒有付出應有的代價。
  自原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健“老鼠倉”曝光以來,基金業便“鼠患”不斷。無論是中小基金公司,還是“大牌”或“老十家”基金公司,幾乎都牽扯到“老鼠倉”。“老鼠倉”的出現,損害著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損害著中國資本市場的長遠利益。“鼠患”不除,市場不會有寧日。然而,即使是監管部門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仍然無法阻止“老鼠倉”的泛濫,這無疑值得我們進行深刻的反思。
  筆者以為,防範市場“老鼠倉”,需要疏堵結合,採取多方面的舉措標本兼治。首先,鑒於“捕鼠神器”大數據系統所發揮出來的威力,建議監管部門對該系統不斷進行更新完善,讓那些至今還沒有被髮現的“老鼠倉”現出原形,讓該系統形成足夠的震懾力。其次,建議對相關法律法規重新修訂。事實上,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後,並沒有有效阻止某些金融資管人員建立“老鼠倉”,也說明其懲治的力度還較為有限。特別是,當眾多“老鼠倉”涉案人員被一“緩”之後,法律的威懾力打折了,嚴懲的效果同樣被打折。因此,監管部門有必要大幅提高“老鼠倉”的違法成本。三是建立“老鼠倉”舉報的頂格獎勵制度。《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已經發佈實施,根據“老鼠倉”涉案金額越來越大的現狀,舉報“老鼠倉”一經查實,建議給予30萬元的最高獎勵。
  在嚴打重罰“老鼠倉”行為的同時,證券從業人員投資股票應全面放開,只要其不與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並做好相關申報工作即可。像基金經理可以炒股,既能滿足其證券投資的需求,亦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老鼠倉”事件的出現,實乃“一箭雙雕”之舉。
  當然,出現“老鼠倉”現象,對相關單位的處罰亦不能少。此前基金經理涉足“老鼠倉”時,基金公司往往都將其定性為“個人問題”,這明顯是不妥的。基金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機制與“防火牆”設置等如果存在漏洞,就有可能催生出“老鼠倉”問題。因此,出現“老鼠倉”的單位同樣應受到嚴懲。▲(作者是知名財經評論人)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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